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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6]152号
【颁布时间】 2006-09-08
【实施时间】 2006-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23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的《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市卫生局、无锡食品药品监管局2006年8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9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江苏省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使用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进一步优化全市人口结构,推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综合治理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重大意义
  
  出生人口性别比问题关系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是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战略问题。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要对此予以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人口安全意识,切实增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行动起来,共同做好这项工作。各地要以《决定》、《通知》、《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部门协作、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遏制我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加强宣传,政策引导,积极营造有利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社会环境
  
  要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关爱女孩行动”等活动,积极倡导以人为本、少生优生、男女平等的社会新风,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妇女儿童保护、母婴保健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经济帮扶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大力宣传妇女在发展经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平衡的重要性,引导广大群众切实转变婚育观念,消除在生育行为上的性别偏好,从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女孩及其家庭的社会经济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维护女孩和生育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把“关爱女孩行动”同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等工作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引导和帮扶救助,使女孩家庭充分享受党和政府给予的关爱和温暖,从而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
  
  三、健全制度,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
  
  各地要在建立健全怀孕妇女孕前监测、孕期保健、孕后随访服务制度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管理力度,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及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的管理。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使用超声诊断仪或胎儿染色体检测等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实施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指定,并严格按省人大《决定》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2.对妊娠妇女进行超声诊断、胎儿染色体检测和其他定期孕期保健检查时,除医学需要外,操作人员不得透露或暗示与胎儿性别有关的任何信息,否则视为非法胎儿性别鉴定。
  
  3.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胎儿染色体检测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每年与相关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4.在超声诊断室和染色体检测实验室等工作场所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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