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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18
【实施时间】 2007-07-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1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整规办关于2007年海西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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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不懈地查禁传销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规范直销,查禁传销。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延长到2007年底。完善建立跨区域打击传销的工作机制和“打控防”体系,集中力量查办涉及地区广、参与人员多以及诱骗学生、农民参与的大案要案,严惩传销组织策划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密监控网上传销。开展无传销社区(镇、村)和学校活动,教育群众自觉抵制传销。严把直销市场准入关,查处违规招募、培训、计酬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直销的行为。
  
  五、积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西政办〔2006〕103号)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推动政府信用建设;要加强企业信用建设,逐步建立企业信用纪录、评估、奖励、失信警示和惩戒机制,积极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增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依据青海省信用网络平台,打造全州企业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全社会资源共享的企业信用档案,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提高征信水平;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尽快制定我州工业、建筑、道路运输、商贸、旅游、金融、通信等行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扎实推进我州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加强诚信服务和职业道德教育,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形式多样、贴近实际、惠及群众的诚信创建活动,大力倡导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组织好“诚信兴商宣传月”,在全州努力营造讲诚信、树形象、重职业道德的良好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逐步建立起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社会约束的长效机制。
  
  六、结合行业和部门职责,继续整治其他突出问题
  
  (一)抓好农村市场整治。加强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监管,重点整治小企业、小作坊、小摊点、小餐馆和食杂店。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行为。继续开展毒鼠强等剧毒鼠药的清缴置换。
  
  (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汽车配件、成品油、酒类、化妆品、手机和卷烟等行为,遏制非法拼装车、“地条钢”、“黑心棉”反弹势头。清理非法、虚假认证,严惩逃避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
  
  (三)整顿土地、文化、建筑、房地产、旅游市场和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规范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打击银行业违法违规经营活动。规范保险业经营行为,整治保险理赔难,销售误导和骗保骗赔,打击非法集资。惩治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做假账、账外经营等偷逃骗税行为。开展化肥、医药、电力价格和涉农、教育、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四)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及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工作,搞好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严格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事故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五)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和省整规办的统一部署,针对扰乱我州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其它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顿我州废旧物资回收市场;餐饮、美容美发市场及蜂产品市场价格秩序和乱收费问题,推进我州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七、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配合
  
  继续完善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件交接、联合办案、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逐步建立完善有关执法单位之间,以及政府社会公众之间工作平台。探索建立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上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网上衔接、信息共享”的机制。
  
  八、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继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整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及时公布重大案件,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发动公众自主维权。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查办和举报奖励力度,方便公众打假维权。支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发挥自律维权和社会监督作用。
  
  九、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坚持“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全州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整规工作的安排部署,加强监督检查,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对于搞地方保护、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各级整规办要加大力度做好督查、协调、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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