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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三)加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有效应对事故灾难,提高危机管理和抗风险能力。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资源,整合组建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市、区县、生产经营单位每年都要进行两次以上应急救援演练,增强抢险救援的能力。搞好重大危险源和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普查登记和监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六、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十四)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不懈地抓好,突出抓好道路交通运输、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或行业的安全监管,积极探索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有效途径,督促企业及早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十五)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建立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对在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省、市锁定的较、重大安全隐患,要明确隐患整改责任、资金来源和监控方法,督促事故隐患单位及时整改到位。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做好隐患整改的督查工作,确保整改到位达标。 (二十六)认真执行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事故责任追究。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发生各类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事故处理的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二十七)严肃行政责任追究,加强对煤炭、非煤炭矿山资源开采的安全监管。凡《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安全资格证》、《矿长资格证》等法定手续不全的非法矿山,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供电和供应炸药,对擅自供电和供应炸药、倒卖炸药或私自制造炸药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未经安全生产审查、擅自审批许可的有关部门,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八)严格安全准入,全面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新开办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向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手续,持证生产经营。已经投入生产的企业,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时限和条件,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的一律停业生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十九)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风险较大的建设项目,要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并编制安全专篇。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审批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七、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三十)引导和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结合产业结构调整、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发改委、经委、科技、商务等有关部门在年度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治理职业危害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三十一)各级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安全奖励。 (三十二)加强与本地区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工作联系,设立安全生产专家组和建立安全生产人才库,为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技术人才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