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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地质灾害和地质环境调查监测。尽快完成重点地质灾害防治县(市)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信息化和群专结合的防治体系建设,加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和重点城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减少地质灾害损失。强化基础设施、城镇以及乡村建设前期工程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完善全州地下水监测网络,加强柴达木盆地周边地下水动态调查评价和过量开采与污染的监测;推进柴达木盆地盐湖卤水监测网点建设和矿山环境地质调查。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作。 三、立足州情、深化改革,加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 (一)完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机制。要加大矿产勘查向国内外开放力度,进一步开放矿产勘查市场,充分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要健全和完善鼓励商业性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办法,明确商业性矿产勘查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确立和保障企业在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中的主体地位。可以由企业投资的商业性勘查项目,政府原则上不再出资,对工作程度较低,勘查风险大的重要矿产资源,政府适当加大前期勘查投入,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各类矿业企业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必须依法投资矿产资源勘查或有偿取得矿业权,承担投资风险,享受投资权益。鼓励矿山企业组建有竞争力的矿业公司或企业集团,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与社会资本合资、合作,组建矿业公司或地质技术服务公司。鼓励发展多种所有制的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公司和机制灵活的找矿企业。扩大地质勘查领域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国内外资金、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水平。 (二)做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全州各类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督管理,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规范矿业权出让转让行为,依法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保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的要求,逐步实现对地勘项目质量、进度、资金的三大监管,全面推进矿山资源储量的动态监测和管理工作,参予地勘项目立项和成果验收的管理,促进地勘项目的正常开展。 (三)切实维护地质勘查秩序。充分认识加强地质工作对促进全州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加强地质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将加强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地质勘查工作的支持和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全力支持地质勘查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项目地区基层群众的工作,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无理阻碍地质勘查,项目承担单位要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确保地质勘查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地质工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州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本实施意见,协调解决好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努力做好我州地质工作,保障全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