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6-09-06
【实施时间】 2006-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直管企业,委机关各处室,委属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央外事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市外事工作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六日

  
  
西安市国资委系统外事工作暂行规定

  
  为贯彻中央有关外交外事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保证西安市国资委系统直管企(事)业的外事工作正常开展,根据省市外事工作的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外事工作归口管理
  
  根据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能,由市国资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系统各项外事工作,人事工作处负责系统人员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
  
  按照市外办要求,市国资委系统实行外事专办员制度,由市国资委办公室指定专人办理。各直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应参照此规定,指定或安排一名外事联络人员,负责本单位外事联络工作,外事联络人员由市国资委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应培训。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及管理
  
  (一)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批权限
  
  各直管企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任务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外事无小事、严肃认真、严格细致的原则,向市国资委提出书面请示。各直管企业、委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经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市国资委主任审批,团组其他人员经市国资委办公室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分管办公室事务的领导审批。
  
  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由人事工作处按有关规定审核办理。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各直管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的政审意见由市国资委主任签名盖章(党委印),其他人员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签名盖章(党委印)。
  
  (二)因公出国(境)任务的请示事项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地方外事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6〕8号)、《关于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发〔2000〕17号)及省市外事工作有关规定,因公出国(境)任务请示需提交以下材料:
  
  1、提供内容翔实、格式标准的出访请示一式两份(市国资委1份,市外事1份;赴台湾4份,市国资委1份,台办3份),注明目的或任务、出访国家或地区、出访天数、拟出发时间、人员名单、费用负担等。
  
  2、提供国(境)外邀请函、日程安排及翻译件。
  
  3、在出访报告中含非本系统人员时,应出具《省内双跨团组参团人员征求意见表》或出国(境)人员单位同意函(其中副处(含)以上领导干部应有该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名盖章),由中央有关部门同意的,须附批复。培训团组,应附外专局批复函。
  
  4、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由该单位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字,加盖该单位公章)、出国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赴台湾通行证复印件。
  
  5、因公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如系初次,除提供报告外应附任务通知书或任务批件、邀请函、出国及赴港澳人员登记表、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证书复印件、产品购销合同或协议及进出口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公务员处级以上人员原则上不能办理赴港澳多次往返通行证。
  
  (三)因公出国(境)组团要求
  
  1、一般考察团组不超过6人,一次出访国别不超过两个,时间控制在14天之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任何团组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加国别或绕道第三国(地区),也不得增加出访时间。如违反此规定,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责成该单位纪检部门对违规行为查处。情节严重者,按照市外办规定停办该单位出访任务审批。
  
  2、严格控制双跨团组。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严禁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通知精神,要严格控制组织双跨团组出国。确需组织双跨团组,请各单位将项目的全部材料(任务批件、征求意见函、任务通知书、任务确认件、政审报告、总结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办公室备案。
  
  (四)因公出国(境)人员要求
  
  安排出国人员要本着工作需要、精干内行、精简节约的原则,与出国任务无直接关系、不主管有关业务的人员,不得借故随行。出访团组及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及各级外事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外事纪律。
  
  (五)因公出国(境)考察报告
  
  出国团组在出国任务完成后必须认真写出出国(境)考察报告,并于回国后两周内上报,各单位外事联络员负责监督此项工作,市国资委对未按期上报的单位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补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