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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拉萨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4-06-09
【实施时间】 198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4月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如有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有关议案的意见,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可以对会议日程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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