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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提质询案的代表团或者代表对质询案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六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人员参加调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十八条 调查工作完成后,由调查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经主席团常务主席同意,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四十一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