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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事项,进行选举、罢免、任命,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每年的3—4月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代表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外,应当出席会议。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 (六)准备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各代表团预备会议召集人,召集会议推选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事项,如有不同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三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问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主席团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向大会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五)主持大会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提出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 (四)决定会议日程;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办法;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日期; (七)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有关议案的意见,提出建议,向主席团报告;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可以对会议日程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有关报告,由各代表团会议审议。必要时,由主席团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