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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⒉电气化镇建设标准。全镇年人均GDP达到5000元以上,人均年生活用电量60千瓦时以上;电网规划纳入镇经济社会发展统一规划,至少有1座35千伏及以上变电所,且实行双电源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80%以上;成立有镇领导参加的用电协调小组。
  
  ⒊电气化县建设标准。全县年人均GDP达到7000元以上,人均年用电量达到600千瓦时,人均年生活用电量达到100千瓦时;电气化建设纳入县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35千伏及以上变电站60%达到N-1准则要求;县城60%的10千伏线路实现“手拉手”环网供电;10千伏线路供电半径合格率达到80%;成立有县政府领导参加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领导小组;县政府制订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和措施,并得到有效执行;连续2年未发生重大电网和重大设备事故。
  
  ㈢具体要求。各地区要坚持协调发展方针,遵循“安全可靠、标准统一、因地制宜、经济环保”原则,积极推广应用农网先进适用技术,以及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注重节能降损,保障电网安全。要在深入分析农村负荷增长特点基础上,结合各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做好农村电力需求预测,制订翔实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实施计划,并高质量、高效率地做好电气化建设工程。
  
  六、保障措施
  
  ㈠组织保障。各旗县区政府要参照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电气化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或协调小组,并要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确保任务、资金、责任落实到位。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工程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积极帮助供电企业解决施工中遇到的拆迁、征地、林木砍伐、青苗赔偿等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电业部门要在严格执行“五制”原则下,具体负责全市电气化工程的实施工作。要按照上级有关电气化建设工程标准、管理办法和验收办法,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计划、资金使用、物资采购、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一整套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统一标准、严格要求、精心组织。
  
  ㈡机制保障。各旗县区要将建设电气化县、镇、村工程实施计划与本地电网发展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并将电气化建设工程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经常性沟通,注重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的全过程控制,建立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程例会制度、报表制度、检查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通过建章立制,把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工作融入电网经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之中,建立常态推进机制,形成相辅相成、立体推进的工作局面。
  
  各地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供电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安全用电管理。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常识,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和安全用电水平。同时,要切实加强对电气化县、镇、村地区的供电服务,确保做到“三公开”(电价公开、电量公开、电费公开)、“四到户”(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发票、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保证电气化建设地区农户用好电。电气化县、镇、村工程中,农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工程材料费用由用户承担,供电部门负责施工,不收取任何费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户表工程款的收取管理,坚决杜绝乱摊派、乱收费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㈢资金保障。一是要出台相关政策。要按照中央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研究出台相关扶持农电发展政策,解决城农网改造遗留问题和新建电网所需建设资金,逐步改善新农村电气化建设基础设施条件。二是要多方筹措资金。在用好农网低压维护管理费和各类投资者投资基础上,各地要依据实际对新农村电气化建设予以资金配套和优惠政策,具体资金配套数额和方案由各地自行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直接配套工程总投资额不足部分;不能直接配套的可从上缴的工程税金、地税的诸种税金返还,以及旗县区财政城市附加费中逐年提取,直到提够工程配套资金为止;也可通过对新建变电站和供电服务网点的征地、赔偿等提供无偿划拨等方式解决。三是要立足内部挖潜。各级供电企业要大力推行预算和计划管理,立足内部挖潜,通过节约非生产性成本、开拓电力市场来提高效益,提高企业投融资能力。要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优先安排好电网建设、设备技改与大修所需资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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