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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电[2008]53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39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一)财税金融政策。
  
  1加大对旅游的财政支持力度。省级财政要按照财力增长逐年增加旅游发展资金。各级政府要根据发展情况加大对旅游发展的投入。
  
  2企业实施以下建设和开发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信息服务系统开发;工业旅游、农业旅游、森林旅游、生态旅游及其他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旅游商品、纪念品开发。
  
  3依法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4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旅游企业予以信贷支持。加快开发适应旅游企业需要的金融产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规范改制,通过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上市,实现直接融资;积极支持旅游业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
  
  (二)土地政策。
  
  1优先保障旅游企业重大项目用地。为降低旅游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企业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旅游主管部门可根据发展需要,每年提出年度用地计划,由所在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列入年度计划。
  
  2认真做好旅游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要将旅游景区的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对各地重点城镇的交通车站(场)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给予保障。对重大旅游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应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
  
  3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成片绿化用地,允许其非基本建设部分的土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承包农户自愿的前提下,由用地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租赁使用。若涉及林权的,可依法按程序申办林权证。
  
  (三)产业政策。
  
  1放宽旅游企业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限制,在市级以上登记机关登记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1000万元,有3个控股公司,总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了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先准予母公司注册登记。
  
  2允许新设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分期注入,分批到位,但注册资本必须符合相关行业规定,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民营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可以在2年内分期注入。
  
  3各地择优筛选的重大旅游项目,经市级政府审核,可申报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并享受“四川省重大项目优惠政策”。
  
  4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旅游开发项目,要在项目审批、核准等方面,本着提高效率、减化程序、改进服务的原则给予支持。需多个部门协调办理的,要提供“一站式”全流程服务。
  
  5鼓励旅游企业低成本扩张,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依法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依法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对兼并重组后取得重大成效,在全省有影响的项目,省政府给予支持;建立合理的地区利益分享机制,鼓励跨区域重组、扩张。
  
  6对旅游骨干企业,给予享受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政策。
  
  (四)交通运输政策。
  
  1全省交通建设规划要重视旅游发展需要,积极为旅游发展服务。旅游通道沿线的标识标牌、紧急救援、汽车维修、休憩站点等设施中属于公路建设内容的可统一规划,一并建设。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属于通往A级旅游景区公路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
  
  2旅游客运汽车养路费、客运附加费的月缴费额度采取包缴的方式调整与周边省市基本持平,具体办理程序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规章、政策执行。旅游客运汽车申请淡季报停的,其客运附加费的征收按《四川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08号令)等规定执行。对新增加和更新的高级旅游客运汽车,3年内养路费、客运附加费按全费额的50%征收。
  
  (五)奖励政策。
  
  1鼓励旅游企业创优。对新评上全国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上中国白金5星级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全国“双百强”的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旅游企业在销售收入、接待人次、外汇收入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在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
  
  2鼓励开发和引进旅游大项目。对引进10亿元以上投资、且建成营运的重大旅游项目的市(州)政府,一次性补助100万元旅游宣传促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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