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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12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2
【实施时间】 2008-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00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
  
  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意见》(国办发〔2006〕40号)、《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意见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07〕89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加快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强化依法治种,规范种子市场管理,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业生产安全,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总体目标
  
  通过政企分开,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种子管理体系,稳定种子管理队伍,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执法手段;通过产权改革,加快种子企业改制、改组步伐,促进种子产业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通过加强管理,规范市场准入,逐步构建种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促进种子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为主,乌鲁木齐县、米东区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在实行政企分开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种子管理体系。
  
  (一)实行政企分开。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将种子生产经营机构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剥离出去。
  
  (二)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乌鲁木齐县、米东区种子企业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政企分开后,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国有资产不流失,职工利益有保障,改后企业促发展”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要求,通过产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兼并、破产、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快改制重组。
  
  (三)做好政企分开后的人员善后工作。乌鲁木齐县、米东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政企分开后有关人员的善后工作。
  
  四、管理体系
  
  (一)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进一步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健全种子管理机构的各项职能,依法履行种子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等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市场和种子质量的监管。要切实抓好种子管理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种子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市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区(县)级种子管理机构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检验检疫及市场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把种子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确保种子管理工作正常运转。
  
  (三)健全种子标准体系。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种子标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抓紧制定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包装等管理过程的各项技术规程和标准,加快标准化建设,提高种子质量管理水平。
  
  (四)强化种子市场监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准入,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依法做好种子市场的监管工作。并与工商、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五)加强引导和政策扶持。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引导种子企业加快机制创新,并在政策、信贷、科研、设施建设等方面对种子龙头企业给予支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
  
  五、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确保我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成立乌鲁木齐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组长:李占清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亚南 市农牧局(兽医局)局长
  
  成员:武永胜 市编办主任
  
  丁志军 市发改委副主任
  
  康洪俊 市国资委副主任
  
  阿地利江·阿布力孜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许继忠 市人事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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