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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伊州政办发[2008]52号
【颁布时间】 2008-04-21
【实施时间】 2008-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伊犁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

  
  自治州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伊犁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种植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6号)、《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养殖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27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14号文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花政策性保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219号)、《关于做好我区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196号)精神,为充分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在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农业生产抵御风险和农民生产自救能力、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适合州直实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农牧民不因灾致贫、灾后能够迅速恢复生产生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为目标,以政府政策支持、农牧民得到实惠和保险企业可持续经营为着眼点,积极稳妥地推进州直农业政策性保险,不断探索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面的有效途径,加快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努力减轻农牧民受灾损失。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原则。要以各级政府为主导、组织和推动作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基础和前提,并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规划制订、实施步骤、保费筹措、运行方式、政策措施等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二)不盈利原则。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盈利部分,应转入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
  
  (三)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
  
  (四)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原则。承办公司必须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将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别立帐,分开经营,单独核算。
  
  (五)“三低一广”原则。坚持“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以适应目前州直农牧民总体收入水平不高、农业保险风险较大的现状。
  
  (六)先易后难原则。要选择有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保费补贴、基础较好、规模集中的产业,如小麦、棉花、奶牛、能繁母猪、油料等产业进行试点,取得成功经验后,再逐步推广到其他农作物及涉农产业。
  
  (七)农民自愿原则。
  
  三、保险模式
  
  (一)运行模式。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采取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行模式,即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中发挥主导作用,承办公司积极配合各级政府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开展和经营,同时政府给予资金与政策的扶持。
  
  (二)风险基金。由于州直属于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具有较大风险,一旦发生重大灾情和疫情,所收保费无法满足赔付需要,因此必须建立风险基金。
  
  (三)保险方式。以县市为单位,对保险项目实行统一保险、统一费率、统一缴费。
  
  (四)保险赔付。发生农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办公司会同县市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及时进行查勘、定损、理赔。如果当年遇到大规模灾害,农业保险收不抵支,由自治州农业保险领导小组调剂风险基金支付赔款,再有不足,可向保险公司有偿拆借,在以后年份的保费、风险基金节余中优先偿还。
  
  (五)保险监管。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市场运行情况由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性农业保险原则统一监管。
  
  (六)政策支持。由于州直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农牧民收入不高,存在着缴费难的问题。因此,州直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补贴险种,将采取农户与龙头企业、地方财政共同承担缴费的方式进行投保,具体比例由县市自主确定。
  
  四、保险范围
  
  (一)保险县市
  
  根据目前自治州直属各县市农业风险的现状和实际,确定伊宁市、昭苏县、特克斯县、巩留县、新源县、尼勒克县、伊宁县、霍城县、察布查尔县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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