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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赣市府办发[2008]25号
【颁布时间】 2008-04-21
【实施时间】 2008-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1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政协人资环委《对我市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调研报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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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行政费用高,执法环境差。由于石城等十二个县(市)的监测站均未取得相应的资质,不能出具有法定资格的监测报告,按照规定每周必须派专人将水样送到赣州市环保局检测,以石城县为例,在不派车的情况下一人往返一次就需400元费用。会昌县去年接到举报信件127起,平均每三天就有一起。由于投诉人多是一诉多投,导致同一事件的处理答复也要多次,最多的一起调查、回复了4次,从而数倍增加了行政开支。在执法环境方面,当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出现矛盾时,党政领导干预环保执法的现象也常有发生,一些投资金额较大的招商项目,还未经过环境影响评价,就被政府同意先开工建设再补办手续;在排污收费工作中,仍然存在“政府规定”、“领导定费”、“人情收费”等现象,致使企业排污费不能全面、足额收缴, 2007年赣州市本级征得排污费只有600多万元(九江市为3000多万元,新余市也有1600万元);还有一些地方甚至无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投资较大的企业特别是招商企业至今还实行“挂牌保护”,任其排污生产,群众戏谑为“长官意志干扰执法,招商引资不让执法,工业园区不敢执法”。
  
  三、环保能力建设刻不容缓
  
  2008年是全力推进污染减排的攻坚之年,也是实施“十一五”环保规划的关键之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加强环保工作作了全面部署,国家环保总局升格为环境保护部,既表明了党中央、国务院已将环保摆上了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同时也标志着环境保护面临着更加严峻的形势。委员们认为,我市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仅环保历史欠账多,而且结构性、区域性环境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加强我市环保能力建设,对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平安赣州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委员们建议:
  
  1、统一将各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全部列为行政单位,以利依法行政。
  
  2、有计划、分步骤地为环保监测站、监察大队增加人员编制,逐步达到国家的有关标准。
  
  3、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一是要注重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录专业人才。今后,对进入环保队伍的人员必须采取“逢进必考”和“择优录取”制度。二是要积极选送环保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到有条件的地方跟班学习,通过岗位练兵提高业务素质。三是要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各类进修班,不断改善和提升环保队伍的文化结构和业务水平。
  
  4、进一步增加对环保事业的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纳入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加大对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环境公共设施建设的投资,切实提高环保机构经费保障程度。首先,要重点落实8个县环保局机关的办公用房,尽快结束居无定所的尴尬现状。其次,要着力解决监测用房问题,避免“给你设备没处放”和“有了设备没法用”等情况的出现。第三,要高标准建设好环境监控中心,对重点污染源实施全天候监控。市、县环保部门要监督本辖区工业园“三废”处理设施建设,实现达标排放,同时督促指导加快建成城区污水处理厂。第四,在充分运用财政贴息、投资补助、收取污染处置费、安排前期经费等方式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市场推进、公众参与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鼓励各类企业参与环保设施建设和运营,吸引社会资金投向环境保护事业,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
  
  5、进一步优化环保执法环境。一是各级政府应对各地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清理,坚决废止有违环保法规的“土政策”。二是要制定科学可行的环保能力建设规划。各级政府对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高效的环境应急体系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都要有可供操作、方便验收的明细规划,并狠抓落实抓出成效。三是要完善环境经济政策,全面征收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及放射性废物收储费。要支持环保部门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运用经济杠杆促进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四是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环保工作考核体制。一方面要重视对环保部门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力求通过考核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地环保工作的实际水平;另一方面,也要考核政府的环保实绩,与各级党政官员的“乌纱帽”挂钩,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各级政府以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环保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五是要制定出台环保法规配套实施细则。目前,由于环保法律法规的不尽完善,环保部门对无视环保法规、不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超标偷排污染物者,无权作出限期治理的决定,更无权使其停产整顿和治理;对不依法缴纳排污费者,无权吊扣证照,无权扣押违法设施,更无权关闭违法企业。建议在现有法规修改前,出台一些法规配套实施细则,以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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