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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牵头部门:州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工作,落实《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和《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牵头部门:州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3、落实自治区各项工作部署,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按照自治区“隐患治理年”总体要求,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级管理工作机制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制度。对自治区已明确威胁公众安全的危险设施、场所和重大事故隐患名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制定方案,实行跟踪督办制度,做到治理措施、资金、人员、时限、预案“五落实”,整改完后逐项销号;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严密的监控防范措施,确定一批本地区重大事故隐患名单,按照挂牌、督办、治理和销号工作程序,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牵头部门:州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煤炭工业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4、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执法机制,认真查处“三非”、“三违”、“三超”和烟花爆竹行业“三超一改”现象,依法取缔、关闭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场所。 牵头部门:州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公安局、消防局、煤炭工业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 5、建立并开通安全生产信息网站,完成州、县两级安监机构节点建设。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信息办 6、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套和生产设备的监管。加强职业危害监督管理,重点行业监督检查率达到30%,有毒有害场所职业卫生达标率达到20%以上,按相关部门要求开展标准化活动,重点行业、领域年内达到20%。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局、卫生局、建设局、交通局 7、按规定对新建项目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不得引进和审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招商引资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必须依法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发改委、经贸委、消防局、煤炭工业局、建设局 8、年内完成自治州煤矿瓦斯监控系统建设任务和矿山救护队组建工作。 牵头部门:州煤炭工业局 责任单位:各产煤县市,州编办、人事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工业局 9、落实自治区的检查督察意见和督办通知,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资料和相关安全生产信息。 牵头部门:州安委会办公室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10、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培训,县、乡两级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100%经过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农民工就业培训必须加入安全生产知识相关内容,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持证率100%。开展安全生产“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进机关”活动。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建设局、农机局、消防局 11、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处置各类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修订和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综合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各预案的衔接,落实预案责任和防范措施,做好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逐步建立覆盖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铁路、建筑和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应急救援体系。 牵头部门:州应急办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监局、公安局、交通局、财政局、建设局、煤炭工业局、质监局 12、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加强事故预警分析。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事故和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落实《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受理并核实有关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处各类事故,落实事故处理决定,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各类事故处理结案跟踪督办机制,严格按照事故结案期限结案,事故结案率达到100%;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事故高发季节的前期预报、预警制度,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建立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预警和应急协调机制,建立和实施对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机制,并纳入事故发生地和车辆所在地的年度考核。 牵头部门:州安监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监察局、人事局、劳动局、公安局、建设局、消防局、煤炭工业局、农机局、总工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