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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机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和政府纠风办要在自治州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做好政风行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政风行风建设的深入开展。州直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率先垂范,以端正的态度、有力的措施、良好的作风,带头抓好政风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带动基层,推动工作,取得实效。纠风工作的牵头单位要靠前指挥,其他单位要主动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纠风工作合力。基层单位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自身的作风建设,不断解决政风行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通过上下互动联动,促进自治州政风行风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三)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责任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执法责任制、机关绩效考核制、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制度和部门目标管理责任制等各项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的具体内容,做到职责分明、任务清楚、要求明确、便于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同时,要把政风行风建设与业务工作统一部署、检查、落实和考核。 (四)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教育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以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荣辱观为目标,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并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使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做到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抓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实效,要把教育贯穿于具体工作之中,抓好事前事中事后的教育和监督。要及时诫勉、鼓励、监督和讲评,真正把教育和每项具体工作结合起来,使教育的成果得到及时检验。 (五)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约束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断健全完善议事制度和科学决策、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等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要增强执行制度的严肃性,切实解决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不实、落实不力的问题,真正做到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权。规范工作程序重点抓好六个规范:规范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考勤制、服务承诺、民主决策、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解决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问题;规范内部监督,强化对工作作风、办事效率、服务意识、工作质量的监督,解决监督不到位、效果不明显的问题;规范工作过程,引进质量管理体系,建立量化标准,严格过程控制,解决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规范工作行为,强化工作责任,认真履行职责,解决工作飘浮、不负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规范办公秩序,按照协调、统一、有序的要求,建立体现一致化、规范化、正规化的办公秩序,解决办公秩序不正规的问题;规范协调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层级之间、人员之间权力、职责的协调,合理划分事权,明确工作分工,解决权力过分集中、推诿扯皮、办事拖拉的问题。 (六)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跟踪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预防和纠正过错,避免问题重复反弹。本着便于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的原则,把推行政务公开、公用事业单位办事公开,作为进一步完善政风行风建设的监督平台,不断增强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认真做好群众投诉工作,虚心听取群众对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反映,把群众真正需要了解、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全面真实地公开,不得避实就虚,避重就轻,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加强内部监督,把干部作风建设、依法行政监督作为政风行风建设的重点,采取不同形式,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阳光政务”目标。 (七)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惩防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正确处理行业利益和群众利益的关系,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治理,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解决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和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政令不通、执行不力的问题。严肃查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滥用权力、失职渎职等违纪案件;解决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不正之风的问题;解决“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衙门”作风的问题;解决执纪执法部门不依纪依法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解决敷衍塞责、失时误事、耍特权、吃拿卡要等不良行为的问题;解决工作时间办私事、擅离职守、脱岗缺位等违反工作纪律的问题。针对查找出的问题,举一反三,防微杜渐,从源头上入手,完善制度,加以规范和预防,切实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对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和政府部门形象的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坚决给予党政纪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