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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犁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伊州政发[2008]11号
【颁布时间】 2008-04-21
【实施时间】 2008-04-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伊犁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八)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舆论宣传机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加强舆论宣传,总结提炼本部门、本行业在政风行风建设中的好做法和好经验,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表彰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用身边的事迹教育身边的人,起到积极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同时加强社会各界对本部门工作的了解,树立部门的良好形象。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要通过广泛宣传,强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形成人人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政风行风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
  
  (九)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管理机制。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依据意见确定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深入研究、强化措施、转变职能、提高效能,结合本地方、本部门和本行业的实际,制定工作计划,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着力解决好事关民生、社会发展、经济建设等方面的突出问题。要坚决克服部门、行业保护主义,小团体主义及政府权利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做到部署及时、措施有力、督促到位,确保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要根据自治州行风建设示范窗口创建要求,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的特点,着力加强窗口单位的作风建设,制定具有指导性和规范性的规章制度和创建要求,规范窗口单位的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行为,发挥典型的模范带头作用,调动窗口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好务、办好事。
  
  (十)落实政风行风建设的考评机制。政风行风建设情况考评由重点政风行风评议组和纠风工作考核组负责。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纠风办具体实施,每年选择几个重点部门或行业进行集中评议,根据被评部门和行业的性质,在人大、政协、综合部门、企业单位、新闻媒体及群团组织中确定评议员,成立评议组开展评议工作。评议工作采取“统一组织、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分类评议、综合评定”的方式进行,评定结果作为年度纠风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列入政风行风评议的单位依照每年纠风工作目标考核的要求进行考评。年度评议结果要向本级党委和政府、人大常委会、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上一级纠风办、被评议部门和行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通报,并向全社会公开。评议结果将作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行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选精神文明单位、政风行风建设先进单位,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等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和条件。对于群众满意度较低、排名靠后的单位,同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要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对于连续两年纠风工作考核不合格、社会反映强烈、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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