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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教育处、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8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8〕9号),为落实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确保今年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且规范有序进行,现就加强2008年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监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招生监察工作的领导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中招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是本地区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体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各区县中招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领导,进一步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格贯彻招生政策,严格实施招生程序管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集体讨论,规范程序,依法处理。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健全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加强对各类招生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要做到岗位落实、责任明确、人员到位、措施有力、全程参与、依法治招。监察小组要参与招生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及时掌握招生工作动态;加强对考生资格审核、招生考试、评卷登分、投档录取等重要环节的监督,以及对“推优生”、“择校生”、“自主招生”、“零志愿”招生、“名额分配”招生、“特长生”招生、“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招生、“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重点工作的监督,并积极协助招生部门化解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向社会公布招生监督电话和接待地点,妥善处理群众的来电、来信、来访;坚决查处招生工作中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等违纪违规案件,并及时向上级报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各招生学校的校长是学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计划,自觉遵守招生规定和纪律。招生学校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宣传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文字表达必须准确,不得提供虚假宣传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代替学生选择志愿。招生中无体检专业限制的,学校不得自行设置体检规定;无男女性别比例要求的,学校不得限定录取学生性别比例。学校不得录取线下考生,不得招收无档案和无投放计划考生,不得招收未经市、区(县)中招办有关程序的考生。 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遵守招生工作纪律,立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依法规范招生,维护公平公正。 二、依法治招,加强对中招工作全程监督 (一)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中招工作的任何环节均必须遵循“规则在先、程序规范、阳光透明”的原则。招生监察小组要重点加强对“推优生”、“体育特长生”等招生程序的监督。尤其要对“推优生”的推荐程序和录取工作程序,即“公布名额、民主推荐、严格审核、学生自愿、张榜公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招收非本市户籍应届初中毕业优秀体育特长生要严格把好资质审查、专项体育测试和文化学习基础测试等关口,并对录取工作中的集体讨论决定、张榜公示7天等程序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监督。按照招生考试实施“阳光工程”的要求,招生监察小组要对区县和学校应该公开的本区县招生考试工作实施意见、招生计划和各招生学校的招生范围、对象、计划,以及录取考生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对各招生学校招生工作的宣传材料、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内容等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监督。 (三)加强对考务工作的监督。招生监察小组要加强对招生报名、考试、阅卷、登分、录取等重要环节以及各项工作制度和保密规定等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要认真贯彻《上海市教育党委、市教委、市国家保密局关于加强教育招生考试中保密工作的暂行规定》(沪教党密〔2001〕2号),依法治考、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责任到人、工作到位。要严格执行《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工作要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评卷人员守则》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到安全保密、规范管理、统一标准、严守纪律。要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体〔2008〕4号)文件要求,认真落实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招生监察小组要就学校对学生日常锻炼公正评分情况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实施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等情况进行监督。招生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及时备份和封存,以备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