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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市长或副市长、市长助理提出,由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讨论通过提请市人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和区管委会、镇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三、市长碰头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和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在每月第一周召开。市长碰头会议的内容为通报有关情况,研究市政府当月的主要工作。 四十四、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四十五、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市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确定。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毋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办公会议讨论。凡须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事先必须由分管的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者主管部门进行协调,提出明确意见,形成简明的文字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后提交会议讨论。 四十六、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碰头会议纪要和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领导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重大问题的报道需经会议的召集和主持人决定。 四十八、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性大会。应由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确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批;市政府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区管委会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出席会议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和《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琼府〔2001〕69号)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和依据,提出办理建议。 五十、各部门和各镇、区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和规定程序呈批,属于上级和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的,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助理自行负责处理;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工作的,须与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商量;重要事项,必须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五十一、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发文和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经分管的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市长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各部门和其他单位的函件,一般由分管的副市长或市长助理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分管的工作,应经有关副市长或市长助理审核;重要事项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五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办文效率和公文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