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锡政办发[2008]97号
【颁布时间】 2008-04-18
【实施时间】 2008-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43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08年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2008年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工作指导意见

  
  2008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履职的第一年,更是我市全力建设更高水平全面小康社会、努力攀登基本现代化新高峰的关键之年。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社会事业工作与全市民生密切相关,必须紧紧抓住发展机遇,突出工作重点,全力推进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现根据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确定的全年目标任务,并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市委十一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市政府2008年目标任务的部署要求,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和推动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新实践,着力提升教育、卫生、体育、人口计生等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水平,让更多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为奋力开创“一当好、三争创”新局面、建设和谐幸福新无锡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以优化发展为核心,树立新的发展理念,确立新的发展追求,构筑新的发展优势,在巩固扩大“管办分离”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把社会事业各项工作推向新的高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更新理念,在更多方面、更宽领域、更深层次上寻找新突破,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改革;突出惠民优先原则,通过制定落实政策措施,让全市人民切实感受到社会事业方面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每年都有新改善,一年更比一年好;从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发挥社会事业各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准确把握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力争在全局工作中有新作为。
  
  三、目标任务
  
  (一)教育工作
  
  1.提升基础教育均衡化水平。加大政府对教育的投入力度,2008年全市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义务教育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小学不低于450元/生年,初中不低于615元/生年。继续加快教育资源整合,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继续推进农村村小标准化建设,力争全面达到合格学校标准。全面修订和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标准,大力提升相对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年内,改造村办幼儿园100所,创建省优质幼儿园、义务教育现代化学校50所。2008年全市90%的公办普通高中达到三星级标准,在三星级以上普通高中和省重点职业学校就读新生达92%。继续做好进城务工就业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
  
  2.壮大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围绕区域性职教中心建设目标,加强职业教育的课程、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推进产学研合作和实训基地建设,加快藕塘职教园区建设,启动建设无锡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着力办好各级各类职业院校,2008年全市职业院校在校生达到25万人以上,各类培训达到35万人次。扩大高等教育规模,积极吸引国内一流大学来锡合作举办分校和研究生院或研究院,鼓励支持在锡高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独立学院扩大招生规模。积极推进北京大学软件与微电子学院无锡产学研合作教育基地、东南大学无锡分校二期工程建设。切实加强高等学校内涵建设,努力提升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2008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6%。
  
  3.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积极实施学习型城市创建工程和人口素质提升工程,重视发展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和继续教育,形成城乡一体的社区教育网络,强化企业职工教育,持续推进现代农民教育培训,大力发展各类社会教育培训。
  
  4.深化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依法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招生管理,促进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健康发展,探索建立均衡配置义务教育资源的机制,不断完善校际结对帮扶和校长教师轮岗等制度,努力为每一位学生提供公平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条件。2008年起,要严格清理和界定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性质,凡属“公有民办”学校的,一律停止招生,属“校中校”的一律取消。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