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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保证普查质量,野外普查到达率和调查区域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各县市文物普查机构作好具体的野外调查工作计划,保证2008年完成40%以上的普查量;同时野外调查工作计划的制定应结合自然地理条件及季节气候特点,建立普查安全制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证野外调查的效率与质量。 5、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各县市普查工作须经州普查办检查、验收合格后,方能转入第三阶段。 (三)第三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12月)为整理阶段。主要工作是:进行普查资料的整理、汇总、验收、确认、公布、成果出版、展示及总结。 1、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 2、普查工作结束后,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对普查组织工作、前期调研、业务培训、田野调查、数据资料汇总、整合普查成果等方面,进行认真的、实事求是的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根据规范要求,提出本行政区的《普查工作报告》; 3、州普查办要编写全州文物普查工作总报告,要认真分析、论证普查数据,形成制度性、政策性成果,建立比较完备的大理州文物信息数据库保护体系; 4、在普查的基础上,州、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街区、古镇、古村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 四、组织机构与工作制度 (一)组织机构 1、州领导小组 州政府成立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州委常委、州政府副州长黄永华担任,副组长由州政府副秘书长张彤、州文化局局长杨政业担任;州文化局、州发改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规划建设局、州林业局、州苍山保护管理局、州水利局、州民族宗教局、州交通局、州统计局、大理军分区为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在州文化局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主任由杨政业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史晋云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主要职责是: (1)举办全州普查人员培训班,指导各县(市)的普查人员培训; (2)组织普查试点工作,推广试点经验; (3)组织制定《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 4 )对各县(市)的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 (5)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6)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建立文物普查数据库; (7)编制并向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和云南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经大理州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公布《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8)每年召开2次会议,听取各县(市)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 部门职责:在州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普查办提供文物分布线索,并为普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1)民政部门要协调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积极做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文物普查和附属可移动文物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 (2)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审核、安排、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3)国土资源部门负责配合文物普查专业队伍重点针对矿冶遗址、与古人类遗迹共存的古生物化石遗迹、博物馆、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内有关的文物进行调查,并在地质公园和地质遗迹保护区建设中做好文物的保护工作。 (4)建设、交通、水利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有关房产、道路、水利工程等档案资料。 (5)规划部门负责提供涉及文物的土地利用规划、地形地貌测绘图纸和建设规划图纸。 (6)统计部门指导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7)林业部门要协助做好全州林业部门管辖区域内具有历史研究和生态教育价值的建筑、设施、史迹等林业行业性质文物的普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8)民族宗教部门和驻关部队要配合作好革命文物、民族宗教文物、古村落等各类文物的专题调查。 2、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 各县(市)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