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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工作职责:组织、实施具体的普查调研工作,保证普查工作的优质、高效;及时总结普查的方法、进度与成果,并定期向州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二)工作制度 1、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如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探讨并解决普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2、各县(市)普查办要编印普查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和通报普查工作的进展、收获与经验、问题等。 3、普查办每年定期召开两次全县(市)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普查工作顺利展开。 4、普查办应制定相应的普查质量控制要求及监督检查制度,保障普查的质量与进度。各县(市)普查办也应参照制定相关制度,保障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质量。 5、各县(市)普查办按照州普查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详细部署,组织、领导各县(市)普查队,遵照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保质保量完成普查工作。尤其注重普查材料的及时整理与入档,并加强与上级普查管理机构的沟通,及时反馈各种正反信息,以提高普查效率。 五、普查工作方式、规范及技术标准 (一)此次普查工作采取州、县(市)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普查以各县(市)为主,大理州文物普查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专家和抽派工作人员到各县(市)指导和帮助工作。 (二)普查规范及技术标准 本次普查以国家文物局制定并颁行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相关标准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为标准。规范和技术标准包括四个方面: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标准》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储存、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六、普查专家组 大理州普查办成立普查技术指导组。普查技术指导组在州普查办领导下完成相应的重要技术工作,由州普查办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县(市),为认定文化堆积、文化层,确定遗址、墓葬的性质和范围,断定古建筑和纪念建筑的年代和特征,以解决文物普查中遇到的各种技术问题,对重要发现进行鉴定、评估,保证全州普查工作质量。 七、普查数据统计与资料管理 (一)普查数据和资料,由进行野外调查的普查组调查、登录,普查队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 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标准,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真调查,如实地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的各项内容,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和数据。 (二)各县(市)应及时做好普查资料的整理与汇总工作:普查结束后以县(市)为单位,建立本区域的文物普查档案,编制普查报告; (三)州普查办要组织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普查资料进行验收,普查资料经省普查办验收合格后,各县(市)普查机构要及时将普查资料上报州普查办,普查资料由州普查办统一汇总后上报省普查办。 (四)各县(市)普查机构对文物普查数据、资料、电子档案实行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五)对于普查中发现的重要文物,应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上报制度》,各县(市)普查办及时上报给州普查办,州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八、普查经费 大理州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所需经费,除国家、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承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各县(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普查宣传与动员 各县(市)普查办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并指定专人负责,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工作。普查宣传根据普查的不同阶段分别确定不同的重点内容。第一阶段,重点宣传开展文物普查的意义,范围对象、内容和方法,普查程序等。第二阶段,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展,普查工作先进事迹等。第三阶段,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普查基础成果,宣传《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数据管理系统,报道文物事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起到的重要作用。 结合文化遗产日、5·18国际博物馆日等,举办普查成果展览;开展广泛的普查媒体宣传、报道;出版普查成果书籍。各级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和电视等媒体和各种宣传手段,积极作好普查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配合作好宣传工作。在全州形成上下联动、纵深结合的立体宣传格局,为本次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普查奖励 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总结,适时召开本行政区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和奖励在普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