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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为认真贯彻2008年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精神,有效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云南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火灾隐患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云防安字〔2008〕4号)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将《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通知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大理州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有效排查治理火灾隐患,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部署和要求,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8年4月至12月在全州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前几年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基础上,全面排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古建筑等场所的火灾隐患,进一步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单位排查整治火灾隐患的工作责任和整改措施,有效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切实改善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较大火灾尤其是重特大火灾和群死群伤火灾发生,努力为北京奥运会、残奥会、改革开放30周年纪念庆典活动及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2)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州、县(市)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7.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是: 1.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2.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3.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4.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三合一”场所和“九小”场所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州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办公室设在大理州公安消防支队,具体负责全州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日常事务。各县市、各部门也要设立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好本县市、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方式进行。各县市、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对本县市、本部门工作进行统筹部署,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措施,推动工作落实。安监、规划建设、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移送通报火灾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整改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认真填写《全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网上追踪系统基本信息表》(到http://pc.yn119.cn/UploadFiles/200611149345764.doc下载),并抄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各级公安消防机构重点负责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对夜间营业的单位和场所开展错时抽查,牵头组织对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各部门报送的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逐一进行核查,运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录入火灾隐患数据;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三合一”场所、“九小”场所、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