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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㈣住院医疗费用低于起付线的不予补偿。参合农牧民患同一种疾病,年度内多次在同一级别医院住院的,不重复扣除起付线,但在不同级别医院住院的,应扣足上一级别医院的起付线。
  
  ㈤对参加商业保险的参合农牧民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学生,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牧民或学生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偿,新农合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注册“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牧民进行补偿。
  
  ㈥参合农牧民急诊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当日门诊检查和治疗费用纳入住院医药费用当中补偿。
  
  ㈦对于农牧民生产、生活、学习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若无他方责任,可纳入相关补偿范围;若有他方责任则应由他方负责,合作医疗不予补偿。
  
  ㈧对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且没有享受住院补偿的农牧民可每两年免费进行一次体检,并为农牧民建立健康档案。设立家庭账户的旗县区,体检费用原则上从农牧民家庭账户结余中支出。体检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对医疗机构提供的体检服务,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支付体检费用,不能采取直接预拨的方式。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要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㈨保底补偿比例不低于30%。
  
  五、实行慢性病门诊补偿
  
  各旗县区在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中可按每人每年3元提取,实行“定病种、定疾病程度、定补偿总额”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偿制度。
  
  一般慢性病限定以下10种:①Ⅱ期以上高血压病(含Ⅱ期);②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③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④失代偿期肝硬化;⑤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⑥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肺心病;⑦再生障碍性贫血;⑧系统性红斑狼疮;⑨类风湿性关节病;⑩精神分裂症。各旗县区也可结合实际作适当调整。慢性病门诊补偿可按月结算也可年底一次性补助。每人年度累计补偿最高为2000元。慢性病人门诊和住院补偿全年累计不得超过封顶线。慢性病具体管理办法由各旗县区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六、实行大病二次补偿
  
  大病二次补偿为住院统筹的调节方案。2008年,在住院统筹基金结余的情况下,采取以参合农牧民患者实际支出医药费用额度(一般为5000-8000元左右)为界定大病的标准。即,对于获得住院统筹一次补偿后,个人承担5000元以上的部分,按比例给予再次补偿。各地可根据参合农牧民患病及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情况,具体确定二次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总的原则是,经过二次补助调节,年度内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率不得低于85%。每年在下一轮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前确定并实施大病二次补偿方案,并可同时收缴下一年度农牧民参合资金。
  
  七、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持有证件的农村牧区低保户、五保户参加当地的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由民政部门给予全额或部分资助,资助资金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中支出。对于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按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报销比例报销后,可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八、规范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
  
  合作医疗基金必须以旗县区为单位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封闭运行。要认真落实和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检查监督制度,有效预防和查处虚报、挪用、截留、套取、贪污合作医疗资金以及造假凭证、作假帐行为。对上级下达的扶持资金和农牧民个人缴纳资金必须在7日内划入专户,旗县区补助资金的1/3必须在元月15日前划入专户,2/3在5月底前划入专户。逾期不划入专户视作挪用。市财政、卫生部门每年要对旗县区级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市审计部门每年对旗县区级合作医疗基金审计一次。建立健全旗县区级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督检查。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九、加快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信息化网络建设
  
  未开展新农合信息化网络建设的旗县要尽快落实经费,购买设备,开展基础信息录入等相关工作。08年上半年,全市7个旗县区新农合必须实现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
  
  十、落实新农合工作经费及政务公开工作
  
  各旗县区政府要足额及时地落实合作医疗配套经费,同时要将市、旗(县、区)合管办和乡镇苏木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58号)要求落实,市、旗(县、区)合管办管理经费每年不低于10万元,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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