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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巴政办发[2008]2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6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旗县区、苏木镇、嘎查村三级对农牧民获得补偿及医疗救助等情况要每月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包括姓名、住址、补偿金额和时间等。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要每季度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市卫生局要尽快出台《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诊疗服务项目范围》、《巴彦淖尔市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各地要抓紧完成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确认、审批和挂牌工作。已确认为定点医疗机构的,要向社会公布。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履行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相关制度,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方便农民结账报销。同时,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医疗成本,严禁滥检查、滥用药、滥收费等不正当医疗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2008年,市政府将组织力量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十二、落实补助资金
  
  今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人均40元提高到80元,农民缴费由人均10元提高到20元,筹资总额提高到人均100元。鉴于我市今年个人缴费工作已经完成,原则上不再增加个人缴费金额,个人还按10元的比例筹资,到2009年要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缴费标准。市、旗县区要认真落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地方补助资金, 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将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安排,保证资金在5月底前及时下拨到位。
  
  十三、其他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要求执行。
  
  十四、本方案从2008年1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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