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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⒍接受自治区拉网式检查(2009年3月)。 ⒎巩固提高(2009年3-6月)。根据自治区拉网式全面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各县市、口岸制定整改方案,集中精力抓好“两基”各项指标的巩固提高工作,并完善2008-2009年学年的“两基”档案续建工作。 ⒏接受国家检查验收(2009年下半年)。 ㈢ 总结表彰阶段(2009年底)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复查评估意见》(新政发〔2006〕31号),参照自治州2008年“两基”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采取全面考核与抽样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评估与自治区、国家检查验收结果相结合的办法,对各县市、口岸“质量年”活动成效进行最后考核评定。并适时召开自治州“质量年”活动总结表彰大会,对“两基”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进行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两基”指标任务的县市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处罚。 五、保障措施 ㈠ 健全领导机构。各县市、口岸要把“质量年”活动作为“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抓好。要定期研究解决“两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共同抓好“两基”工作,形成层层有人抓、事事有人管的工作格局。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㈡ 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口岸要将“两基”巩固提高迎“国检”的各项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教育部门要承担起“两基”日常工作,并重点抓好提高普及程度、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落实教育经费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发展改革部门要把教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与教育、财政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好有关教育的各项工程;人事、编制部门要理顺教育人事管理体制,确保教育部门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依法履行中小学教师管理职权;国土、建设部门要为中小学建设提供大力支持和优质服务;公安、司法、工商等部门要在治理校园及周边环境、控制学生流失等方面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城市教育费附加和人民教育基金的征收力度;共青团、妇联、残联等团体和组织要在扶贫助学及特殊教育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㈢ 加强督查指导。各县市、口岸要统筹安排,督促各有关部门深入基层,认真开展对“两基”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逐级开展督导检查,抓好整改落实,全面推进“质量年”活动的顺利开展。自治州教育督导团将依据自治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口岸签订的“两基”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对县市政府及其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落实教育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与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兑现奖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