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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3扑火原则 5.3.1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8.2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8.3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调动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调动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9火案查处 州森林公安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5.10信息发布 5.10.1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州政府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重特大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6.1火灾调查 火案查处。重大森林火灾应急结束后,州、县森林公安局要会同地方公安部门,组织精干力量侦破火灾案件。对肇事者和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2火灾评估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拍摄的火场照片和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 6.3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4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州政府的要求上报重、特大森林火灾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7综合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地应建立县、乡镇、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2后备力量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