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包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包府发[2008]36号
【颁布时间】 2008-04-15
【实施时间】 2008-04-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5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包括工业普查、建筑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等四项普查内容)。为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务院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7〕118号),对做好自治区经济普查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为切实做好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依法实施、确保质量,全面、准确地查清基本市情市力,为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本次普查,将全面调查了解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掌握我市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我市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这次普查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等。
  
  为确保普查对象不重不漏,在清查摸底阶段要对我市境内所有从事第二、三产业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清查登记,通过鉴别确定普查对象。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这次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这次经济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以市长呼尔查为组长的包头市第二次全市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办公室,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经营户方面的事项,由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团和非企业单位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协调;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协调;涉及查处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市政府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及稀土高新区管委会都要成立相应的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普查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应成立普查小组,负责辖区内的普查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即:市政府要与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签订责任书;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旗县区,旗县区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道办事处,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严格考核。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在普查关键阶段,及时组织督查指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提高普查工作质量和效率,积极协调解决普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