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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一梯队:一旦发生火情,当地乡(镇),村民委、森林经营管理单位的领导立即就近组织森林经营单位职工,经营管理者和乡村义务扑火队及时赶赴火场扑救,力争将火情消灭在初发阶段; 第二梯队:县专业、半专业、林业局职工; 第三梯队:当第一、第二梯队上阵仍然难以控制火情时,及时向州防火办报告,通过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驻军支援。 扑救森林火灾,是一项极其艰苦而又细致的工作,火场指挥员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调动扑火力量,既要防止上阵力量不足,导致小火酿成大火,又要防止盲目上阵,造成不必要的人力、物力浪费。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时,要分梯队轮流上阵。 需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与部队联系,在部队出发前,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七、火案查处 火案查处由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负责,一旦发生火灾,当地森林公安机关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维护火场秩序,进行火案侦破,做到扑救山火与火案侦破同时进行,凡属故意纵火烧山或因失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八、宣传报道 扑救森林火灾,属抢险救灾性质,宣传报道要实事求是,要大力宣传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而作出无私奉献的好人好事,各新闻单位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现场采访、报道,应由森林防火部门统一安排,涉及火灾发展趋势、火灾等级、人员伤亡、部队调动情况、经济损失等消息的分布,必须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备案报州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进行报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作新闻报道。火灾的上报、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的原则。 九、森林火灾调查 森林火灾扑灭后,森林防火指挥部(所)应立即组织人员负责对起火时间、地点、原因、肇事者、连带责任者、受害森林面积、扑救情况、物资消耗、其它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等进行调查,写出调查报告,并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十、经验总结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乡森林防火指挥部(所)要及时总结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防火扑救措施。对《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规定的“八种森林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对扑救森林火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州、县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云南省消防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擅离职守、隐瞒火情不报等失职、渎职的责任人员,按《云南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一、其他 扑火经费的支付,伤亡人员的医疗、抚恤,受灾居民的安置等按《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二、附则 (一)名词、专业术语、部门规定说明 1.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中蔓延的林火,是烧毁森林资源,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生态环境,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自然灾害。本预案所称森林火灾,不是灾后实际统计的具体火灾概念。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预测预报是指气象要素对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影响程度的预报,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警示林区活动人员注意森林防火,提示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不是发生实际灾害程度的预报。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起草,州政府负责制定,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本预案,各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制定各自相应的工作预案。 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要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