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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广电部门负责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当地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发动工作。 4、监察部门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查治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四)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农村整治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省、市、县(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7、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12、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六、时间安排及排查治理重点 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公安、安监、经贸、外经贸、建设、工商、教育、监察、民政、交通、农业、农办、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4月15日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全面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治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16日至11月30日) 1、奥运会前集中治理时段(4月16日至6月30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或本系统监管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农村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各级各部门对历年尚未整改到位的重大隐患(降为一般火灾隐患的),要综合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全力督改,于6月底全部完成整改。 2、集中执法时段(7月1日至7月31日)。各地对于一时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要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依法予以处罚。即凡未经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建筑工程,一律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凡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要督促指导隐患单位作出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管监控。对排查出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按照《重大火灾隐患判定办法》(GA635-2006)进行判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照《福建省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试行)》依法进行挂牌督办。对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协调解决。对于火灾危险性大、不能及时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果断措施,在奥运会、残奥会举办期间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