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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⒌ 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个时期的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⒍ 按照公安部《关于农村派出所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7〕4号)要求,加强农村派出所参与交通安全的工作力度,在机动车拥有量大、县乡级道路里程长、事故多发的重点乡镇建立交警中队或充实交警中队警力。 ⒎ 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 ⒏ 会同宣传、安监、交通等部门制定自治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月(今年5月)活动方案(4月20日前),并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㈤ 交通部门。 ⒈ 按照《交通部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判定标准和要求,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对交通事故多发易发路段进行排查和整治。 ⒉ 按照管辖范围,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新建、改建干线公路时,按照国家标准同步设计、施工、验收交通标志标线及安全设施;国省道、县(市)主干公路两侧道路通口处的减速带,限速、让行、指路等标志的设置率达到100%。 ⒊ 建立对驾校的考核、评价体系,督促驾校严格落实教学大纲要求,将驾驶人安全知识、紧急救护知识等方面的内容纳入培训考试范围,强化驾驶人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建立驾校培训质量追踪和通报制度。驾校培训的驾驶人,在初领证后一年内发生责任事故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暂停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对其停业整顿;达到20%以上的,停止考试,通报驾校主管部门,并取消其培训资格。 ⒋ 严把运输经营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运输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获得率达到100%;运输企业驾驶员等从业人员资格获得率达到100%;建立健全运输企业包车运营管理制度;督导辖区运输企业建立健全安全行车日志制度。 ⒌ 督促运输企业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对一年内累计2次超员或1次超员50%以上的客运车辆驾驶人,由交通部门通报其所属运输企业,责令企业对其进行教育、调离岗位、解聘等处理。建立对公路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责任人的管理制度。 ⒍ 监督客运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强制保险,运输企业营运车辆年检率达到100%;督促运输企业制定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或GPS等装备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其实施。 ⒎ 大力扶持发展农村客运,继续推进农村客运班车通达工程,加快农村客运网络和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在有条件的乡镇试行开通公交车,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进程。 ㈥ 建设部门。 ⒈ 加快完善城市交通规划,科学制定县市道路交通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城市道路基础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停车设施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系统。 ⒉ 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加强对公交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城市公共客运港湾式停车点新建率达到100%,改建率达到95%以上。 ⒊ 对大型建筑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和其它大中型建筑项目,按规范、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严禁停车场改为他用。 ⒋ 辖区内城区主干道、次干道上(双向)平均每公里要设置交通标志10至14块。信号灯控交叉口数量达到应设信号灯交叉路口总数的90%以上。 ㈦ 农机部门。 ⒈ 制定农机车辆源头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拖拉机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公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⒉ 充分发挥基层农机站在农村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主力军作用,严查拖拉机无牌无证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客、酒后驾驶等,严防农机交通事故发生。 ⒊ 强制对上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两侧及后部粘贴夜间反光膜。会同质量监督、工商等部门坚决打击私自改装加长、加宽的“三无”拖车。 ⒋ 积极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⒌ 协助保险公司依法办理农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并依法监督、检查农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情况。 ㈧ 宣传部门。 ⒈ 研究制定广播(农村有线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媒体履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违法行为曝光等公益职能的管理规定(4月底前完成)。 ⒉ 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协调各新闻单位在报刊、广播、电视上设立宣传专栏,开办专题节目;会同州无管处协调各通信单位通过义务发布短信等形式宣传交通安全法规,通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