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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人民政府,行署有关部门: 地区国土资源局《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 (地区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六月) 土地和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为进一步强化国土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矿产资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土地管理,规范用地行为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我区现有耕地保有量369万亩,基本农田保护面积302万亩。对划定的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对已划定的基本农田要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树和其他破坏耕作层的行为,禁止以建设“现代农业区”或者“设施农业”等名义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定条件,确需改变和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档案,对基本农田保护图件实行备案管理,作为依法管理基本农田的依据。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县上报的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及单独选址项目,凡占用耕地没有按规定实行先补后占或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制度,各县人民政府要建立耕地保护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确保耕地保护目标落实到乡、村、户,行署每年根据省上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向各县下达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对没有达到责任目标的,要在全区通报,并责令限期补充耕地和补划基本农田。对违反法律规定发生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的,未完成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征地侵害农民合法权益引发群体性事件且未能及时解决的,减免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没有完成征地“占补平衡”任务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三)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前提下,为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提供用地保障。要明确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数量、布局和规模,合理调整城乡用地结构。要积极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规划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中心村集中、农业向生态和示范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聚集效应。要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各类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凡涉及改变土地用途、规模、重大布局等原则性的修改,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交通、能源、水利、电力、军事等国家和省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科学选址、节约用地。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各县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建设项目。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不得批准建设用地。 (四)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供地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项目单位提出的用地预审申请,按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建设项目可研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出具预审意见。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要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优先保障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和资金能够到位的项目用地。各县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属于国家禁止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供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未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一律不供地;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的一律不供地;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未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供地;不按征收程序操作、不落实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一律不供地。项目建设用地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设部门不得进行施工放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工建设,否则,一律按非法占用土地查处。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批准书备案制度。凡经县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全部向地区国土资源局备案。严格土地登记管理,凡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及有关规费的,建设项目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