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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东行署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12
【实施时间】 2007-07-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6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东行署办公室印发关于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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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严格采矿权审批,合理调控矿山布局。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矿产资源规划审批采矿权,对影响生态环境建设和在城镇规划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及兰青铁路、109国道和高速公路可视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采矿权。对新设采矿权,提高准入条件,严格按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处置采矿权,对延续变更登记的采矿权,符合延续、变更条件的要进行有偿处置。采矿权人自采矿许可证颁发之日起,开采中型规模矿产资源的在2年内,开采小型规模及零星分散等矿产资源的1年内应当按与当地政府或部门签定的协议(合同)进行生产或建设,逾期未进行生产或建设的,原审批发证机关有权注销其采矿许可证。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矿产资源整合工作意见》和《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要求,优化资源配置,调控矿山布局,对现有矿山企业规模设置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安全生产条件差的逐步进行关闭、整合,杜绝大矿小开、一矿多开、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开发,提高矿产资源的利用水平。
  
  (十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完善地质灾害预案,认真研究落实预案规定的各项任务、制度和措施,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预案的认知度;要建立以县、乡、村、社为基础,全民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地、县、乡、村、社五级地质灾害监测机构的作用,走群专结合的路子,增强防灾的科学性,提高群众的防灾水平和自救能力,并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险情巡查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同时将防灾明白卡发至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手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对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庄,要高度重视,任务到人、责任到人,限期搬迁。
  
  三、严格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察
  
  (十四)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依法追究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十五)严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各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监察工作,着重解决土地、矿产管理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组织力量严肃查处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耕地和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违法批地、未批先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违法登记采矿权、无证开采、无证勘查及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严明法纪,加强违法责任追究。健全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严明法纪,强化对违法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违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法登记采矿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批地、违法登记采矿权,给国家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各县和地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加强土地管理,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开展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情况于今年第四季度以书面形式报告行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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