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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司法局: 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实施方案 按照司法部《关于开展司法鉴定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8]51号)部署,省厅决定,自2008年4月1日-2008年6月30日,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法医类、物证类和声像资料类“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行为专项检查活动,并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央关于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规范司法鉴定执业秩序,进一步增强鉴定技术能力,提升司法鉴定质量,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司法鉴定社会公信力,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执业为民”的理念,自觉维护“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社会形象,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在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小康社会中的作用。 二、主要任务: 按照《决定》、《行政许可法》、《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司法部、省厅制定下发的司法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围绕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质条件、技术能力和执业活动进行专项检查,集中解决和处理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推动司法鉴定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能力进一步提高,司法鉴定服务社会的成效进一步显现。 三、主要内容: 1、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执业资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为真实的出资人,是否履行鉴定机构的管理职责。二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住所、资金数额、仪器设备、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等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三是参加司法鉴定机构能力测评(能力验证)和认证认可的情况。四是司法鉴定人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每项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是否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六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变更、撤销(注销)是否依法办理手续并进行公告。七是司法鉴定的分支机构是否依法经过批准并纳入管理范围。 2、检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情况。一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学习贯彻《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情况。二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否依照核定的业务范围执业。三是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歇业是否超过半年,司法鉴定人的身体状况是否允许继续执业。四是是否存在非司法鉴定人员从事司法鉴定情况。五是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对收费、投诉电话等群众应当知悉的事项进行了公示。六是是否建立了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七是两年来投诉情况,包括已经查实、未查实的情况和尚未处理的投诉。 四、专项检查实施步骤:专项检查活动从2008年4月1日-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1、检查阶段(2008年4月1日-5月15日):各设区市司法局接到本实施方案后,应立即进行安排部署,根据检查内容和检查考核表(附后),组织人员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每个被检司法鉴定机构的检查考核表统一报省厅检查组备查。对司法鉴定机构资质情况的专项检查,原则上采用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对技术能力的测评、考核采用能力验证的方式(按照司法部和省厅通知要求进行,见(2008)赣司鉴1号);对执业活动情况的检查可以采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自查、抽查、互查等方式进行。要认真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社会反映大,投诉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清理。 省厅将抽调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四个检查组,赴各设区市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