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管理减排
  
  1、工业污染防治。所有重点工业污染企业排放污染物必须达标排放,对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且对功能区水质影响较大的企业,要下达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要强化执法监督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杜绝偷排污染物的行为,确保污染源持续稳定达标排放。
  
  2、禽畜养殖业与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管理,逐步削减畜禽养殖业的污染负荷。在畜禽养殖禁养区,搬迁或关闭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严格限制主要流域的规模养殖畜禽;畜禽养殖业要逐步发展循环经济,积极走生态养殖道路,减少畜禽废水直接向流域水体排放。对禁养区外已建成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和环
  
  境保护设施验收手续的养殖场,必须限期补办环保手续,办理排污申报、缴纳排污费和申领排污许可证。
  
  完善污染防治设施,落实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减少农药和化肥使用量,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3、在SO2控制方面。一是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与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推行使用清洁能源;二是对现有煤改气、油改气企业加强监管,防止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三是推动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工作。
  
  三、组织机构
  
  为做好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市政府成立海口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磊(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鞠磊(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林明勇(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局长)
  
  隋夕岭(市监察局局长)
  
  张伟斌(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美文(市财政局局长)
  
  吴明宪(市发改局调研员)
  
  郑国建(市水务局局长)
  
  甘运明(市农业局局长)
  
  杜海鹰(市建设局局长)
  
  陈小鹰(市工业和招商局局长)
  
  王永(市商务局局长)
  
  王周兴(市环卫局局长)
  
  吴淑楷(市交通局局长)
  
  蔡军(市交巡警支队支队长)
  
  梁振州(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处理我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的日常工作。其主要成员如下:
  
  主任:林明勇(兼)
  
  副主任:刘文(市纪委常委、市监察局副局长)、顾贫(市农业局副局长)、符传君(市水务局副局长)、严坚雄(市工业和招商局副局长)、陈超(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成员:李忠标(市发改局)、王子富(市财政局)、陈守学(市水务局)、陈飞(市农业局)、林青(市建设局)、陈涛(市工业和招商局)、董勇(市商务局)、李永胜、郭钊明(市环卫局)、王辉、刘志远(市交通局)、钟臻(市交巡警支队);詹雄、甘文明、黄兹波、曾晖、陈敢(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各单位要根据当地实际,成立相应机构,进一步分解有关指标,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职责分工
  
  (一)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与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企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二)加强地表水体整治,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的建设,近期重点推进白沙门污水处理厂二期、狮子岭污水处理厂、长流污水处理厂、江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进度,同时完善污水管网,确保桂林洋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发改局、海口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加强监督,确保颜春岭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站正常运行。(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四)加快畜禽养殖规划,倡导循环经济理念,促进重点畜禽养殖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五)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对现有煤改气、油改气企业加强监管,防止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六)推动机动车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确保尾气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市工业和招商局、市交巡警支队)
  
  (七)进一步强化排污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认真查处无证排污单位,严格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控制COD和SO2排放总量。(责任单位: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八)加大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制定有利于水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实现环保投入的多元化、社会化,制定排污费使用管理规定,支持和促进企业的污染治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