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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海府办[2008]88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九)全面推进节约能耗,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招商局、市建设局、市发改局)。
  
  (十)加强对“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工作方案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十一)倡导或限制使用无磷洗涤剂,把磷、氮污染物控制在最低水平,防止产生水体富营养化。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环境行为的监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加大环保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通过广播电台、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播宣传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动员广大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和监督城市环境建设,并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举报。(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
  
  五、责任考核
  
  (一)市政府与重点污染企业签订“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责任书,相关责任部门监督实施。
  
  (二)每年年底市政府委托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对各责任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各责任单位于每年11月前对落实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总结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三)严格奖罚制度。对完成工作任务较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与个人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得力、不作为,影响工作进度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对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严重失职的依法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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