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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重点项目稽察加强对国家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的管理,努力推进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保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如期完成,发挥投资效益。及时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人员进行开工前期培训。继续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预告备案制度,对国债项目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进一步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力度,对国家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及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稽察,与生态办、审计局、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对2005年以来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进行稽查。加大整改复查的力度,对稽察后提出的各项整改工作进行跟踪督查,保证整改落实到位。完成对2005年以来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农口基本建设项目的自查验收,并配合做好自治区检查验收工作。对公检法司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加强对2005年以来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情况的检查验收。做好多伦、蓝旗、太旗和白旗4个地区滦河上游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稽察工作。 十一、宏观调控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认真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统筹规划、科学论证,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全面落实中央关于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任务,在优化投资结构、控制“两高”行业扩张和抑制物价过快上涨等方面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问题的分析研究,把握好宏观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加强经济运行调节,积极应对各种困难和风险的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