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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德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66号
【颁布时间】 2008-04-11
【实施时间】 2008-04-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78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宁德市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①及时播发台风(暴雨)消息;
  
  ②及时播发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防治工作部署。
  
  (7)民政部门
  
  ①做好紧急安置和救济灾民的各项准备工作。
  
  ②协助灾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安置和救济灾民。
  
  (8)卫生防疫部门
  
  组织医疗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随时准备奔赴灾区投入防疫和治病工作。
  
  (9)邮电通信部门
  
  ①确保各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重点地质灾害防御区之间的通讯畅通。
  
  ② 保障通讯设施安全。
  
  (10)交通、公路部门
  
  ①督促、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对工作辖区内公路、码头等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抓紧修复地质灾害损坏的道路,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
  
  ②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部署,做好防治抢险人员、防治物资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11)水利部门
  
  ①加强对本系统病险水库、闸坝、堤防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库岸和附属设施的监控。督促、检查项目业主对水库(含水利部门管理的发电水库)及其他水利设施管理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危险体的防御工作。
  
  ②发现险情,及时通知下游乡(镇)政府,并提出相应地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③对于非水利部门批准建设的发电水库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监测、检查工作由相应的主管部门负责。
  
  (12)教育部门
  
  建立、健全防灾值班制度,加强对校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13)旅游部门
  
  建立、健全防灾值班制度,组织人员对工作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划定警戒线,做好游客避险疏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14)建设部门
  
  组织对本部门业务工作辖区内的建筑工地、市政设施等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检查,采取防御措施;及时修复因灾致损的城市道路,自来水管道等市政实施。
  
  (15)其他有关部门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部署,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
  
  (二)灾后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旅游等部门要组织人员对工作辖区内地质灾害发生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并做好警戒。国土部门应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危险点进行调查, 提出防治措施,指导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防治。交通、水利、建设等部门要及时组织技术人员对工作辖区内新发生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调查 ,采取防治措施。民政、卫生等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救灾减灾工作。保障灾区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
  
  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切实做好危险区群众的安全转移,并立即向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部门报告。根据灾害等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德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办[2007]56号)及时启动本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应急处置工作。
  
  国土部门应立即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并将地质灾害级别、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发展趋势等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局报告。
  
  附件:1.2008年宁德市主要地质灾害点一览表(略)
  
  2.宁德市国土资源系统2008年汛期联系人电话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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