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4、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四)市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1、向联席会议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建议,并将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市委、市政府的交办和组织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3、对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汇总我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基础数据库。 4、拟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5、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的预算编制,报送市财政局。 6、向市联席会议汇报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7、负责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8、负责对全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进行情况汇总。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程序: (一)联席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召集人确定。 (二)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文件及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会前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联席会议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参加会议人员应认真讨论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处级以下(含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发〔1999〕20号文件和《海南省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是指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中、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晋升、调任、转任、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审计机关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等业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以下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干部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等决定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或参考依据。 第四条 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市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审用结合、奖惩分明; (三)依法办事、违法必究; (四)协调运作、成果共享。 第六条 审计机关接受委托,依法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委托部门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要重视和发挥审计结果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积极作用,充分运用审计成果。 (一)对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违纪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查处。 (二)对审计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认真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向联席会议反馈。 (三)要重视审计结果报告中反映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分析,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防止产生腐败。 (四)利用反面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干部;宣传好的典型,激励鞭策干部; (五)每年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六)将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同干部管理和使用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干部奖惩、任用、免职、聘任的重要参考依据。 (一)干部管理部门可以依据审计结果,组织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进行谈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