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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三办发[2008]26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9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三亚市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二)对任期内经济工作成效显著、模范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应向市委、市政府适时提出提拔使用或表彰奖励的建议。
  
  (三)对在财政、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或向党委提出组织处理建议。
  
  (四)以书面形式不定期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五)审计结果报告应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依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审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或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及时专题报告市委、市政府,并提出审计建议,同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和落实整改意见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三)对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可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五)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审计档案及审计资料数据库。
  
  第十条 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审计结果在促进规范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企业领导人员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良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应根据审计结果分别作出处理。
  
  (一)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业绩和考核、奖惩、聘任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将审计结果作为编制财政财务预算,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改组、合并、分立、兼并、破产和国有产权整体转让、置换、拍卖等重组方案时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协助审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应上缴财政的违纪违规资金。
  
  (四)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针对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制定和完善财政财务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
  
  第十一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审计决定,积极采纳审计建议。
  
  (一)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研究,认真整改,规范管理。
  
  (二)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三)应将审计结果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适当的形式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责任联席会议负责对被审计单位、被审计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以及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认真整改的,责令纠正;拒不整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运用机制。
  
  (一)建立审计结果综合分析制度。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要将审计结果进行归纳、总结,形成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要提出针对性措施,防止和堵塞漏洞,完善对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建立审计结果运用反馈和检查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反馈审计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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