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襄樊政发[2008]29号
【颁布时间】 2008-04-10
【实施时间】 2008-04-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79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接上页]

  (七)完善功能,建设优秀旅游城市。加快建设集旅游信息咨询、线路安排、房间预订、票务服务、投诉受理、产品展示交易等功能于一体的市游客服务中心。依托火车站、汽车站、大型商场等地总服务台,设立游客咨询服务站点,免费展示、发放旅游宣传品。丰富完善政府网站旅游专栏,办好襄樊旅游门户网站,积极发展旅游电子商务,推动旅游目的地营销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和假日旅游预报制度,加快旅游信息化建设。完善旅游区(点)沿线厕所、加油站点、公共图形符号等公用基础设施,开通城市旅游专线,健全城市旅游及道路标识系统,提升城市旅游功能。
  
  三、深化改革,转换旅游企业经营机制
  
  (八)深化景区体制改革。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稳步推进”的原则,推动景区“三权”(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分离。鼓励外资、社会资金通过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景区改革。在依法、依规、依程序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非文物、重点旅游景区项目的开发建设。
  
  (九)做大做强旅游企业。鼓励行业联手、企业联合,做精做好、做大做强企业。加快隆中景区体制改革,鼓励以隆中为主体,筹建、组建隆中旅游集团公司;以襄阳古城、博物馆、米公祠、襄王府等文化旅游景区为基础,筹建、组建襄阳古城文化旅游集团公司。通过加快筹建、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两大旅游集团公司,实现跨区域、跨行业发展和网络化、集团化经营,用5年左右时间,力争实现有1家旅游集团公司上市,推动旅游业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和更高层次参与国际国内合作竞争。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引进大旅行商、开发商、旅游饭店集团等进入我市旅游业。通过以资金、品牌、管理、技术和人才参股、控股等方式,培育一批龙头旅游企业。
  
  四、以人为本,提高旅游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不断改善旅游服务环境。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完善旅游服务质量体系建设,严格执行旅游服务质量标准及旅游标识标准,积极推进旅游服务质量体系认证。深化旅游景区创A、旅游饭店创星活动,提高旅游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建立旅游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构建旅游诚信体系,推进旅游行业诚信建设。
  
  (十一)加强依法治旅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加大旅游市场执法检查和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形成相关执法部门齐抓共管的旅游市场和旅游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强买强卖、价格欺诈、违约失信、制售假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定期对旅游企业经营服务质量检查结果进行公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预报、突发事件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整合旅游投诉和消费者投诉受理系统,建立12315与旅游投诉受理、转处联动机制,增强处置各类应急突发事件能力,共同做好旅游市场规范与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十二)积极培养旅游管理服务人才。加强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全面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依托我市大中专学校,建立旅游人才培养、培训基地,每年培养、培训一定数量的中高级旅游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在职旅游骨干人员进行强化培训,不断培养旅游行业职业经理人员和高端服务人员,积极引进高层次旅游管理服务人才,提高旅游行业的管理素质和服务水平。
  
  五、实施政府扶持,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
  
  (十三)加大政府引导性投入。市财政要逐年增加旅游宣传促销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重大旅游建设项目贴息补助、旅游文化内涵的挖掘、重大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企业上规模、上等级的奖励等支出。各县(市)、区也要视财力状况,建立一定额度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旅游业的发展。
  
  鼓励支持旅游企业提档升级,培育激活地接市场。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和新评定的5A级旅游区、4A级以及组团到襄樊旅游的年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每年从年度旅游促销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奖励。奖励办法由市旅游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十四)实行旅游发展优惠措施。旅游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旅游企业新增加的岗位中,对当年新招的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当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