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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泰安市人口计生委、泰安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山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8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扶助制度内容 (一)扶助对象。我市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户籍在泰安市境内。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特别扶助金。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扶助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报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试点范围、原则、资金来源与资金管理 (一)试点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全市同时进行试点。 (二)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扶助对象的确认,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开政策口子。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扶助,到户到人。通过代理发放机构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截留挪用、虚报冒领。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负担。省里按照经济强县30%、欠发达县70%、其余县50%的比例进行补助。省级补助后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按经济强县50%、经济欠发达县20%、其余县30%的比例补助,缺额部分由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补齐。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部门要将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四)资金管理和发放。 1、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户,分别核算省级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金额拨付到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特别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此项资金可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