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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泰政办发[2008]15号
【颁布时间】 2008-04-09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2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泰安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
  
  2、资金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农村可将此项扶助金并入“齐鲁惠农一本通”发放。
  
  
  
  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每半年发放一次,每年7月份发放上半年的扶助金,次年1月份发放下半年的扶助金。扶助对象凭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扶助金。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监督和考核
  
  (一)评估与检查监督。
  
  1、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每年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试行工作进行一次综合评估,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绩效考评,对特别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2、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专项资金的落实情况。
  
  3、实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试行情况进行监督。
  
  4、各级监察、审计机关要配合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对扶助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工作考核。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工作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
  
  2、严禁用特别扶助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其他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特别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进行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工作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各级人口计生和财政部门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认真组织好试点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四权分离”的运行机制,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人口计生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加试行工作的透明度;财政部门要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公安、民政、卫生、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要共同做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要求,确保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监察、审计等部门要积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三)切实抓好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关爱女孩”行动、计划生育“生育关怀”、“幸福工程”等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救助、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扶贫、助残等方面向这些家庭倾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
  
  各县(市、区及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规范制度运行程序。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扶助制度。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制度实施情况报告市人口计生委、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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