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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 (五)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 (六)直管公房租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资金; (七)全州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的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 (八)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九)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不足部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四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以下范围: (一) 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 (二)腾空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现存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原有直管公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五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六条 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免交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服务性收费按照底限收取。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对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收购、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四章 承租条件与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 (二) 申请家庭无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直管公房、租住单位公房),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下(含 15平方米 ) ; (三)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或者抚养关系。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烈)属、特等或一等伤残军人、劳动模范,以及孤、老、病、残、特困职工等申请廉租住房给予优先照顾。 第十八条 德宏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分配,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家庭向户口所在地的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报《德宏州城镇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明,无房户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居委会的无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出具; 4、属优先照顾对象的申请人分别出具特困职工优惠证、革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州级以上劳动模范证等; 5、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10日,到期后将初审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张榜公布期间收集的意见一并移交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审核 1、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移交的申请资料之日起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