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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第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8
【实施时间】 2008-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德宏州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接上页]

  2、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3、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及户籍所在地等是否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到同级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民政、公安等住房保障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示
  
  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面积、特殊困难情况等。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进入排队轮候程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牵头针对所提异议,与民政、公安、残联、镇政府、社区等部门进一步复核。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五)轮候
  
  符合条件进入排队轮候程序的家庭,由建设主管部门按申请人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轮候。
  
  (六)退出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停止租金核减: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故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
  
  第十九条 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具体实施机构,与廉租住房承租户(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
  
  (八)其他约定。
  
  合同期限为一年,分配廉租住房的结果在7天内由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租住廉租住房低收入家庭在租赁协议期满前2个月,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年度租房申报,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所在社区及住所进行公示,符合继续租用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协议。
  
  第二十二条 确定实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实物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其他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当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发放廉租住房补贴的情形及违约责任。
  
  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二十四条 准予享受租金核减的家庭,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租金核减认定证明,到房屋产权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每年第一季度末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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