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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宁劳社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 2008-04-08
【实施时间】 2008-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深入贯彻《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我厅决定将2008年定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现就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部署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
  
  各地要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保障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为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我厅成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认真部署,落实责任,切实保障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二、采取切实措施,深入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
  
  (一)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2008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三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一是按照《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从二月下旬到三月下旬,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各类欺诈行为。同时,适时开展劳务派遣机构专项检查;二是三季度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农村地区小煤矿、小矿山、小砖窑、小作坊等“四小”企业用工情况的专项检查,依法规范农村地区用工单位的用工行为。同时,适时开展最低工资标准落实执法检查;三是四季度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大检查,规范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和工资支付特别是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各地要结合实际,确定辖区内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内容,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安排,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扎实成效。
  
  (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骨干培训。为了使广大劳动保障监察员学习和掌握《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制度,促进监察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我厅将于今年5月举办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班,采取专题业务研讨和典型案例分析等形式,对全区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培训,促进劳动监察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的提高。
  
  (三)集中对企业负责人和劳资干部开展培训。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宣传手册以及深入开展宣传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尤其是对企业负责人和劳资干部,要分期分批开展培训活动,增强其法制观念,督促其依法用工,守法经营。
  
  (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媒体的作用,加大对模范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的宣传力度和对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和日常检查的情况,确定并集中表彰一批执行法律严格,用工管理规范,劳动关系和谐的劳动保障诚信示范企业,集中曝光一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加强巡视检查和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力度
  
  (一)突出重点,加大日常巡视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重点对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发生过违法行为的企业进行用工监管。要制定巡视检查工作计划,确定本地区重点行业、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以及对各类用人单位巡视检查比例,重点检查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和执行工时等情况,督促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定。
  
  (二)认真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通过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立举报投诉信箱、网上开通维权热线等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做到有案必查,依法处理,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
  
  要高度重视因用人单位违法用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争取及早发现、主动介入、妥善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实行重大违法行为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对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和因劳动用工引发的30人以上群体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
  
  四、创新执法模式,提高劳动用工监管水平
  
  (一)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试点工作。认真学习经济发达地区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的经验做法,可选择在银川市、吴忠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试点,今后逐步推广到其他市、县(区)。在试点工作中,银川市、吴忠市及所属市辖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明确覆盖城乡各类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管责任区”。由监察员分片包干,落实监管责任,实行专职监察员和监察协管员(兼职监察员)专人管理,逐步实现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管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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