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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楚雄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楚政通[2008]27号
【颁布时间】 2008-04-07
【实施时间】 2008-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为提高煤炭产业的集中度,加强对煤炭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有效防止煤矿重特大事故,保持全州煤矿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维护正常的煤炭生产秩序,现将《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推进我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意义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合法矿井之间对煤炭资源、资金、资产、技术、管理、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重组,以及合法矿井对已关闭煤矿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整合。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合理调整煤炭产业布局,严格依法对煤炭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是实现煤炭资源有序开发、节约利用的重要措施,是缓解资源环境压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实现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的治本之策。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尽快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开采,逐步形成以中型矿业集团为主体,中小型煤矿协调发展的新格局,有利于大幅度减少小煤矿数量,提高办矿规模和安全、装备、技术管理水平,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煤矿安全事故,有利于增强煤炭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步伐。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部门和煤炭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整合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国家安监总局等11部委《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规模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7〕151号)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艰巨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二、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耿克明任领导小组组长,州发改委、经委、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地税局、环保局、工商局、安监局、总工会、国税局和州银监局、州人行、楚雄供电局等为成员单位,组织协调全州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委,负责处理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日常事务。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相关规定优先对整合矿井的建设项目予以核准;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后的规划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评审确认剩余资源储量;负责组织审批整合煤矿矿区的矿权设置方案;负责按批准的整合方案及时办理整合矿井的采矿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负责建立和实施资源有偿使用机制。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和矿井隶属关系,负责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整合矿井技术改造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和监督;负责协调相关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生产能力核定;负责依法办理和变更煤炭生产许可证。
  
  公安部门负责收缴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的火工物品;维护煤炭资源整合和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采矿权人发生变更的煤炭企业进行审核,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注册。
  
  财政部门负责监管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有偿使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并向省申报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工会监督整合矿井从业人员合理分流,监督企业不断改善安全生产保障条件,协调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煤炭资源整合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井和被整合矿井生产用电,拆除供电设备。
  
  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及州级相关部门参照州人民政府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依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简化手续原则,制订配套措施,完善工作程序,积极配合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
  
  三、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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