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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整合的目标 (一)2008年底完成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非法开采、破坏环境和浪费资源的煤矿的关闭工作。 (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矿井规模。经整合形成的矿井规模原则上不得低于9万吨/年;边远、高寒、少数民族缺煤地区开采零星炭煤资源及极薄层的,报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矿井规模可适当放宽。 (三)控制煤矿企业数量和矿井数量,提高产业集中度。到2008年底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7户左右,全州煤矿矿井数量控制在43个以内。到2010年全州煤炭企业控制在15户以内,矿井数量控制在40个以内,单井平均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全州煤炭总产量达到200万吨以上,年生产能力9万吨以上的企业10户左右。通过资源整合,达到减少煤矿数量,提高煤炭产量,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目的。 (四)推进正规采煤方法,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到2010年全州基本实现正规采煤,矿井综合资源回采率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五)加强新建煤矿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低水平盲目建设。各县、市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准。 (六)楚雄市、南华县作为全州煤炭资源整合的重点地区,在2008年底完成整合工作。 三、整合的范围 (一)必须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或建设(新建、改扩建)矿井; 2. 取得采矿许可证两年以上仍未开工建设的; 3. 开发不符合有关产业政策及规划要求,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与占有资源不相配的; 4. 具备建设9万吨/年以上规模矿井资源条件,但现为多个9万吨/年以下开采的矿井; 5. 采用落后工艺采煤的矿井; 6. 煤种适宜于洗选等深加工,但没有深加工能力的煤矿矿井; 7. 委托、租赁、承包的矿井。 (二)不得纳入煤炭资源整合的矿井 1. 煤炭资源在2008年年底前将枯竭的矿井; 2. 已关闭的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的矿井; 3. 已按要求关闭和已列为关闭计划的矿井。 (三)零星资源、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没有条件进行整合的资源,其矿井生产规模达到相关规定和要求,报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准,可以保留。 (四)不参与煤炭资源整合且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含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事故,或一年内事故累计死亡人数在3人(含3人)以上的,一律实施关闭。 (五)已关闭煤矿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纳入资源整合范围。 四、整合方式 鼓励和支持骨干煤矿和大企业为主体进行煤炭资源整合,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开发煤炭资源;通过合并、兼并、参股、收购等多种市场运作方式就近连片进行煤炭资源整合。省、州人民政府对整合主体企业在生产要素配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整合主体需具备的条件 (一) 煤炭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 楚雄市、南华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9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禄丰县、双柏县生产规模原则上在8万吨/年以上的煤矿企业;整合后的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万吨/年。 2. 采煤、机电、地质、通风、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符合规定和要求的煤矿企业。 3. 近3年原煤生产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煤矿企业。 (二)鼓励年耗煤在50万吨以上的大中型电力、化工、冶金等州内外企业参与整合煤炭企业,实施煤电结合、煤化结合、矿冶结合,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 六、整合的程序 (一)2008年5月底前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煤炭资源整合的原则和规定,会同整合主体编制煤炭资源整合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楚雄州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州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各有关部门及时收回被整合矿井的采矿许可证,注(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许可证,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并按矿井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在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关闭。 (三)按被整合矿井的隶属关系由各产煤县、市人民政府与整合主体签订整合协议。 (四)资源整合后拟设立的煤矿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整合后的资源依法划定矿区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