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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九府厅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04-07
【实施时间】 2008-04-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5.凡在我市投资新办的文化旅游企业,其行政性收费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16. 有线电视终端维护管理费,星级旅游饭店按50%收取;社会旅游饭店(100床位以上)按80%收取。
  
  17.经省交通厅、省旅游局批准的符合条件的旅游运输车辆继续享受免征附加费的政策,需增加的车辆原则上按“减一增一”办理,实行总量控制。对旅游汽车公司、旅行社、星级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按《江西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停手续。本市旅游运输车辆,免费进入各旅游景区景点。
  
  18.文化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的,不再缴纳排污费。
  
  19.文化旅游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职工总数1.5%及以上,不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20.在市区内开展的大型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免收场地占用费和停车管理费。市区除极少数路段外,凡允许公交车通行的道路,原则上允许旅游客车通行和停放,免收停车费。游船码头靠泊费视船体大小分别为600-1000元/艘次,免收游客综合服务费。
  
  三、加大财金支持
  
  21.市财政根据财力逐年加大对旅游专项资金的投入,主要用于文化旅游产业的规划编制、市场营销、教育培训、重点企业或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同时,注重增加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投入,重点是为旅游景区景点配套的交通设施,环保、卫生设施,供水、供电设施,安全保障设施,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设施。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应视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文化旅游发展,纳入财政预算。
  
  22.对全年地接过夜游客超过1万人次的旅行社、全年地接过夜入境游客达到1000人次的国际旅行社、组织接待包机、专列、游轮、大型自驾车旅游团队的旅行社和在九江举办国际性、国家级文化旅游会展活动的单位,进行奖励和补助。奖励、补助办法另行规定。
  
  23.加大文化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拓宽融资渠道。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扶持文化旅游产业,对重点旅游项目和旅游企业予以贷款支持。
  
  四、优化发展环境
  
  24.完善规划体系。坚持规划先行,组织编制市、县两级和环庐山地区文化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引导高层次开发和可持续发展。规划编制经费由财政予以支持。指导、协助各级、各类规划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审、审核、批准和执行。
  
  25.加强项目管理。坚持项目领先,定期组织编制更新《九江市文化旅游投资项目册》,由市旅游局负责并经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商务局等部门共同审定。建设项目确定投资主体后,按照核准权限,报发改委履行项目核准报批程序。市级重点文化旅游项目的选址与立项,必须事先征求市文化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书面意见;其规划方案的论证与评审,必须邀请市文化旅游部门和相关专家参加。在文化旅游项目申报过程中,市、县两级的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为项目申报单位提供协助与支持。
  
  26.提高服务效能。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业务指导、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在规范与完善行政审批制度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服务前置。
  
  27.创新管理体制。加大文化旅游资源、体制和产业“三整合”的力度,打破行政区划、部门隶属、行业类别和所有制性质的界限,在资源共享、客源互通和资产重组的基础上,走规模化、集团化、网络化经营的道路,打造具有强大竞争力的文化旅游产业集群。
  
  28.加强资源保护。制定并执行《九江市文化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管理规定》,坚持“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促进九江文化旅游产业健康、有序、持续地发展。新申报的文化旅游项目,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内未编制完成规划、两年内未开工建设并且没有以正当理由申请延续,或者项目申报单位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依法予以注销,并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严格审批文化旅游景区内的建设,严格实施文化旅游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价,坚决查处破坏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行为。
  
  29.加大营销力度。宣传、文化、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注重整体策划,在国内外组织开展规模大、品位高、效应好的文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全市文化旅游行业要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构建联通对接“长、珠、闽”地区的全方位客源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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