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总工会制定的《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关系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从为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高度,精心组织,认真搞好专项活动,依法惩处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正义。同时要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规范用工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二〇〇七年七月九日 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工作方案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民政局、 州国土资源局、州卫生局、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州经济贸易委员会、州总工会二〇〇七年七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专题会议纪要》(青阅〔2007〕47号)精神,州政府决定2007年7至8月在全州范围内集中开展以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一、行动时间 从2007年7月10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专项行动,到8月底结束,为期2个月。 二、检查范围 州内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乡村的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建筑、餐饮服务、加工制造行业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以及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行动内容 各地要对所辖区域内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具体包括: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劳动用工备案、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骗拐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此项内容重点查实,依法处理。 四、组织领导 州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地要尽快成立相应机构,(7月10日前将成立领导小组情况报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各部门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区域,切实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同时要充分发动和依靠乡镇、村社等基层组织的力量,尽快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深入企业和生产经营场所等各类用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严肃处理。要将主动检查、受理举报投诉和社会舆论监督结合起来,相关部门要将举报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布,认真受理举报投诉,切实依法解决投诉案件,依法打击各类用工单位非法用工和违法犯罪行为。做到排查不漏一家用工单位,不留死角,全面彻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执法检查。各地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目标任务、工作部署。安排好本辖区专项行动工作,要把专项行动工作重点下移,深入基层实行联合执法。并要开展必要的培训,明确执法人员的职责任务。对在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要随时向州政府报告。专项行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州专项行动各成员单位及各市、县、行委领导小组办公室每10天向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在专项行动结束后(8月15日前)向州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三个督查组从7月15日开始分赴各地区就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督导检查分工如下:第一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组成。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赴格尔木市、都兰县进行督查;第二组:由州国土资源局、州监察局、州卫生局组成。州国土资源局牵头,赴西部三行委进行督查;第三组:由州经贸委、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州总工会组成。州经贸委牵头,赴德令哈市、天峻县、乌兰县进行督查。每组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一人参加,负责专项行动有关数据的登记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