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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7-07-09
【实施时间】 2007-07-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2889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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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对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为重点的各类用人单位非法用工及违法使用童工等案件要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并将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对劳动合同签订、参加社会保险、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处理。公安部门要对违法和扣留各类身份证件,或者以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农民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农民工,骗拐农民工,拖欠工资涉嫌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并取缔无合法证照的乡村小砖窑、小煤矿、小矿山、小作坊等。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无证采矿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督管理。经贸委(安监局)要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法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取缔关闭。卫生部门要检查并查处用人单位违反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规定的行为,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坚决惩处非法雇用未成年工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行为,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民政部门要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及时提供一切可能的救援和帮助。监察机关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失职渎职、参与非法经营,以及涉嫌搞权钱交易,充当“保护伞”等腐败问题进行调查,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会组织要加强乡镇、村、企业的基层组织建设,开展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专项行动中受害农民工的善后安置工作。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三)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搞好舆论引导。要结合专项行动,采取多种方式,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特别是乡村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
  
  要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协调衔接,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同时,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对企业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四)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行委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此次专项行动要与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结合起来,与整顿规范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结合起来,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做到长期监督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探索并建立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等的合法权益。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77-8226546
  
  举 报 电话: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0977-8222952 8226546
  
  州 公 安局:0977-8206240 8206200
  
  州 监 察局:0977-8222248
  
  州 民 政局:0977-8222031
  
  州 国 土 资 源局:0977-8223924
  
  州 卫 生局:0977-8222484
  
  州 工商行政管理 局:0977-8223203
  
  州经贸委 (安监局):0977-8212122
  
  州 总 工会:0977-822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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